聊城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暂行实施办法

为适应我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专指因实验教学或科研特殊需要,对实验室水电、门窗、地面、前面等进行的建设、改造、装饰、修缮等工程。 二、资金来源及立项审批 1.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实验室环境改造费。 2.工程预算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实验管理中心报后勤办,由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批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工程的实施、管理与结算 1.工程立项后,由后勤办组织实施。 2.为确保达到技术要求,工程实施前,工程实施方应充分征询实验管理中心和有关使用单位的意见。 3.工程完工后,由实验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4.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册报实验管理中心,方予结算。 5.工程通过验收并完成相关手续,参照立项审批权限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 6.工程中所需800元以上设备(如交换机、服务器、空调等)单列,另由资产处采购;工程验收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