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运行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和运行,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质量和实验室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能与管理 1.实验教学中心是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开展实验教学的大实验教学平台,是非独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 2.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校批准设置,投资建设。 3.实验教学中心或由实验管理中心直属管理,或与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二、实验教学中心的经费核拨 1.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经费:根据《聊城大学教学设备费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聊城大学教学科研设备费立项管理的补充规定》(聊大校发[2006]83号),由学校统一立项。 2.实验材料费: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按各实验教学中心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后,直接划拨至各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各学院之间无需进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材料费的结算。 3.跨学院承担实验课的课时经费(U):由学校对跨学院承担的课时经费(U)进行核算后,按以下办法直接划拨至相关学院,各学院之间无需进行教学计划内的实验课课时经费的相互结算。 (1)受外学院委托(下称委托学院),由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的教师指导实验、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实验的,按U= G×P计算课时经费。其中U=某实验课课时经费;G=某实验课人时数,即某实验课学时数及参加学生人数之积;P=生均人时实验费。由学校划拨到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该学院按本单位津贴发放办法,为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核算工作量和津贴。 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参照我校目前的课时费标准,生均人时实验费(P)暂定为3.0元/人时。今后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2)由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实验,委托学院自备实验教师的,学校按0.3U和0.7U的比例将课时经费分别划拨到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学院和委托学院。 (3)委托学院自备实验教师指导实验和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实验,实验教学中心仅提供实验室的,学校将课时经费(U)全额核拨到委托学院。 三、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安排与监督 1.每学期末,各委托学院依据教学计划将下学期需开设的跨学院实验课情况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将任务下达到各有关实验教学中心及其所在学院。 2.各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在学院综合所承担的实验课任务,统一排课;并将实验教学计划书、任务书、课程表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3.实验管理中心将依据教学计划书、任务书、课程表对各实验教学中心及其所在学院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并作为学校核拨实验课课时经费(U)的依据。 4.委托学院对各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教学组织实施情况有监督和反映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及其所在学院应及时沟通;双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到实验管理中心,以便及时改进。 四、其 它 1.在教学计划要求之外的实验教学事宜及经费问题,由委托学院与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在学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成者,可提请实验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