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运行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维保 第一条 凡在保修期内的新购进仪器设备,均由生产厂商负责进行维修。各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认真仔细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立即报告资产处设备二科。设备二科要及时通知厂商维修或更换,切勿耽误时机。否则,维修费由各单位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担负起部分维修责任,做到小修不出本单位,并在取得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条 对于故障严重、本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填写《聊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报资产处检测室。 第四条 检测室接到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后,要派技术人员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故障检查,分析确定故障情况和发生原因,并根据仪器设备种类,向有关维修人员发出仪器设备维修通知单,安排维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的组成为学校特聘的相应技术职称的教职员工、校外持有专业技术上岗证的维修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校内维修人员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劳务费低于社会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资产处要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论证,确定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要由资产处检测室和使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分为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两部分进行管理。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办法,按教学单位仪器设备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配给各教学单位,由单位主管领导掌握使用,各教学单位的维修经费在资产处单设户头,专款专用,由资产处统一报销。当年度维修费节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凡属非正常损坏的,维修费由肇事者或所在单位自负,不能从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行政处室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办公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资产处对各单位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仪器设备一般随机抽查20件以上,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本年度的维修经费节约后不再留用和进行奖励。没有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统一安排维修,维修费从本单位创收经费中支出,并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使用效益好,设备完好率高的单位,每年节约的维修经费的70%本单位留用,30%作为该单位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因正常维修造成的各单位维修经费超支部分,由学校补贴。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多年、严重老化、损坏严重、属于淘汰产品、已无法修复时,使用单位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详细说明该仪器设备的购置时间、使用累计时间及现状,报资产处,并由校资产报废小组鉴定后,由资产处进行报废处理,其残值收入交校财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