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特色、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 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实验室原则上只建省级或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综合体现科学、高效、现代、特色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方案进行。各有关学院应要依据规划方案,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涉及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事宜提前纳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投入,倡导采取多渠道集资融资的办法。除正常投入的教学科研设备费外,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室有偿开放服务收入费都可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新建实验室必需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其建设一般涉及实验用房配套、实验室家具特别是大宗家具的配置、实验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的购置;为避免盲目建设和无效投入,新上专业实验室建设及重点科研实验室必须有充分的前期论证、筹备及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业及发展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配套完备的实验大纲、项目、教材、讲义、考核方法,有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人员充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新上专业及其配套实验室,应经过充分的专业建设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建设及其实验室建设规划,有明确的目的、目标和实施步骤,并应列入学校(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坚实的研究基础,有合理的科研梯队,有饱满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可靠的预期成果和效益。 第十五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第十六条 可配备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制定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调整、撤销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实验室时按照新建实验室的基本程序进行审批,取得建设资格审批认证,正式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立项申报与购置,没有被正式批准建设而临时申报者不予以立项审批。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部、所)提出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应提供正式的、完备的专业(含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材料,填写《聊城大学实验室设置审批表》(见附表),设备立项购置预算表,报送实验管理中心,按照程序全面审核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筹建。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基本程序如下: (1)每年3月份,实验管理中心起草通知,部署新建实验室的申报;各单位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实验室建设申请,附有关的正式论证或审批材料; (2)实验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 ①进行归类、汇总、统计; ②与各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 ③进行技术性审核; (3)报分管校长审查; (4)提请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5)报校长审批,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6)正式纳入学校新建实验室计划进行筹建; (7)进入实验教学设备立项申报程序,进行有关的设备、房屋、家具申报立项(按年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的基本程序进行); (8)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 第十九条 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聘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新建实验室分室负责人由学院(部)任命。 第二十条 因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手续和新建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筹建期间的实验室,达不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实验管理中心会同资产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由实验管理中心、资产处列入实验室建制序列,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其财产列户、人员编制、统计报表、评估检查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完成临时性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列入正式建制,其资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归入相近或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设立若干分室,但不设分室主任,不单列户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根据《聊城师范学院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