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科研设备费立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现对《聊城大学设备费立项管理办法(试行)》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类别 按类申报,分类立项,按项建设;共分3个大类项目: 1.实验教学设备项目。又分3个小类: (1)已建实验室增加仪器设备台套数; (2)已建实验室新开实验项目新增仪器设备; (3)新建实验室; 2.科研设备项目。又分2个小类: (1)重点实验室建设; (2)创新基金项目; 3.实验室维修与改造项目。 二、立项的程序 (一)实验教学设备立项程序 1.每年6月份,由实验管理中心起草下一年度设备立项指南,送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征询意见后,修订完善,送呈分管校长审核; 2.学校公布年度经费额度及立项指南,部署立项申报工作; 3.各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组织论证,填写申报书;报送实验管理中心; 4.实验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 (1)进行归类、汇总、统计; (2)与各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 (3)进行技术性审查; 5.上报分管校长审查; 6.提请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7.上报校长审批; 8.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9.公示、公布立项方案。 (二)科研设备立项程序 1.每年6月份,由实验管理中心起草下一年度立项指南,送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征询意见后,修订完善,送呈分管校长审核; 2.学校公布年度经费额度及立项指南,部署立项申报工作; 3.各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组织论证、申报,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排序后,报送实验管理中心; 4.实验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 (1)进行归类、汇总、统计; (2)与各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 (3)进行技术性审查; 5.上报分管校长审查; 6.提请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7.上报校长审批; 8.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9.公示、公布立项方案。 (三)实验室维修与改造立项程序 根据《聊城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暂行实施办法》(聊大校发[2005]49号)文件执行。 三、设备的采购 1.立项方案公布后2周内,各单位对批准的立项进行微幅调整、完善后,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于2周内对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送交资产处,进入采购调研程序,实际采购待下一财政年度执行。 资产处在完成每个(批、次)立项的采购后,2周之内将采购结果分别通报实验管理中心、有关学院(部)、教务处和科研处等部门。 2.资产处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完成本年度的采购任务。 3.所有项目(无论是新增设项目还是原有项目的升级、扩能和完善等)都应是一个能够实现完整功能的项目。凡不能完整实现者,其后期配套或增加仪器设备所需经费的解决渠道为: (1)2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或学科项目负责人、课题组自行解决; (2)2~5万元之间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后,从预留经费中解决; (3)超过5万元的,作入下一年度项目按程序申报。 4.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立项的台(套、件)数执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台(套、件)数,更不得增加批准立项之外的设备;设备功能、型号升级而需增加项目经费者,须经实验管理中心上报分管校长同意。 5.执行采购时,对超出立项预算经费10%以内的项目,须经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同意,方可执行;超出立项预算经费10%~20%的项目,须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超支部分从预留经费中解决。 对超出预算20%以上的项目,停止采购,取消立项,下一年度可重新按程序申报,其预算经费转为本年度预留经费。 6.项目采购完成后,其预算经费的节余部分结转为本年度的预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于该项目增加设备台套数或新立项目。 7.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处要及时组织有关学院(部)、单位检查验收;教学设备要在15天内、科研设备要在30天内完成验收,并将签收结果及时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和资产处,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其他 1.设置教学科研设备费“预留经费”项目,其经费来源为年度总预算中列支的预留部分、因故取消或终止执行项目的结转经费、项目经招标采购而节余的经费等。该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或科研设备特殊、应急、零星购置,实验教学改革立项与奖励,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等。 该项经费的使用审批权限为:5千元以下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审批,5千元~5万元由分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超过50万元的临时性设备需求,原则上应作入下一年度立项申报;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由实验管理中心召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5人以上进行论证,形成意见后供校长决策。 2.要因学科、研究方向和专业需要申报设备立项,立足于学科平台和专业平台建设;杜绝单纯因人或个别课题而立项。 3.对科研设备立项,进行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凡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前未新获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凡中期检查未完成设备立项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均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新的项目。 4.由于使用、维护或管理不当等人为原因(含失火、失盗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且责任清楚,修复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自仪器设备损坏之年度起,责任人连续2年(次)不得申报新项目(除非利用个人课题经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上者,责任人及所在学院连续2年(次)不得申报新项目(除非利用学院自筹经费或个人课题经费进行修复)。 5.凡在实验教学或实验室检查、资产年度检查和其它专项评估检查中,发现教学科研设备闲置率高、管理严重不善、损坏失盗隐瞒不报者,除责令整改外,停止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设备立项1年(次)。 6.本规定之解释权归实验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