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重要的教学手段。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实验教学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学院由分管院长负责制定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选定(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审查每学期开课计划;组织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制定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主持实验教学的检查、评估、改革和经验交流;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 第四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学校有关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 三、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五条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建立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和创新精神的实验教学体系;制订涵盖基础实验、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分层次实验教学计划和内容。 第六条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计划书和任务书、实验课程表等。实验教学计划书、任务书和实验课程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报送实验管理中心。 第七条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修实验,并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第八条实验教学要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调整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实验管理中心批准备案。 第九条实验教学中心要承担全校相关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学院和实验室要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鼓励和支持学生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规范,具备正确、熟练的操作技能。学院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要组织试讲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要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认真备课,提前试做预备实验并做好记录;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和科学态度的培养,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启发;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实验环境的安全卫生;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认真、规范地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学生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要遵守实验守则,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未经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结束后,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力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并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学生,实验室要安排补做所缺实验内容;对旷课学生,缺做实验不予补做,当次实验成绩计为零分。擅自缺课累计达3次以上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必须重修。 五、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实验课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执行《聊城大学实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六、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督导组,对全校的实验教学情况进行随机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的结果由实验管理中心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到相关学院或向全校通报。 第十八条学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七、实验教学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和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数据库,逐步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网络化。 八、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学院和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讨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以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