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强化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确保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推行责任委托制,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改善管理条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一旦发生丢失和损坏,当事者要及时实事求是地填写《聊城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者均应赔偿。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包赔同规格型号新的仪器设备,或按现行市场价交款。
1.属个人责任丢失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电风扇、电吹风、电子表、计算器、电取暖器和生活用装具、工具、服装等低值易耗品者。
2.公物私用,丢失各类仪器设备者。
(二)丢失某些稀缺珍贵物品,则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2~3倍赔偿。
(三) 属于个人责任丢失非生活仪器设备者,应根据事故性质、仪器设备丢失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丢失、情况及影响不甚严重、检查深刻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般掌握在原价的10~60%;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应加重处理。
(四)丢失技术资料、特别是进口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又无其他补救办法,应根据给仪器设备带来的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减少50%。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者。
(三)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搬运不当者。
第五条 损坏仪器设备原因同第四条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维修其性能、质量下降很多者,除赔偿维修费、零件费外,应按原价的10~30%赔偿。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可减少30%。
第六条 损坏仪器设备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损坏情况与上述第四、五条相同者,一般可按四、五两条赔偿费的50%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第四、五条赔偿费的10~20%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事故者。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者。
(三)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事故者。
第七条 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的责任和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防御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正常范围之内的;
(五)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六)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七)按规定操作,但技术不熟练者;
(八)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由实验室、系(或者科、处)、院处理。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需要保留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有关单位要立即向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综治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主管院(系)主任(处长)审批;100-500元的,由单位领导组织三人鉴定小组,分管主任任组长,提出处理意见,由院(系)主任审批,并报资产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500-2000元的,由院(系)和资产处共同鉴定,院(系、处)提出意见,资产处处长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2000-5000元的由院(系、处)会同资产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损失精密仪器、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要立案处理,报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或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可免于写检查)。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院(系、处、所、室)依批文通知责任者,到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经济上确实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属实,报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否则扣发毕业证书)。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被批准分期赔偿、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本人在此期间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本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 赔偿费统一上缴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
第十七条 爱护国有资产,成绩突出;同损坏、浪费、盗窃国有资产等不良现象作斗争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资产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日)